學生福利
學雜費減免:
舊生原則暫訂每年5/20~ 6/15及11/20~12/15上網申請,填妥相關資料列印申請表,至體育館2樓學務處生輔組李志文〈分機:7294〉辦理,(請注意申請期限,申請表需本人及家長簽章、並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繳交影本及申請當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重度全免
→中度減免7/10
→輕度減免4/10
〈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得減免學雜費。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亦同〉。*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免2/1學退:
一般學生連續2學期2分之1不及格,或累計3學期2分之1不及格時退學,資源教室學生不受此限制。
延畢年限增加一倍:
一般生2年,資源教室學生4年。
體育特別班:
配合身體狀況無法上一般體育課程者。
上課時間星期二晚上6:20~8:05,開學前填寫體育特別班申請表繳交至資源教室,再由資源教室彙整名單給運動教育中心。無障礙停車位申請:提供無障礙停車位。
學校宿舍優先申請:提供優先住宿。
特殊教育獎助學金:
資格:
- 本校經教育部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
- 110學年(含)以前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者,可申請獎學金。
-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者,可申請補助金。
- 111學年後入學後之特殊教育學生適用修正後申請基準。
- 獎學金: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班排名前百分之50。
- 補助金: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50,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助學金調整為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4條,符合修正制度者進行補助人數限額計算)。
時間:每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申請(每學年一次)。
辦法:1.詳填申請表
2.繳交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証書影本。
3.繳交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教育部鑑輔會特教學生鑑定證明。
4.繳交上學年學業成績單。
獎補助金額:
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與「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之獎補助金申領金額不同,區分如下:
類別
視障、聽、語障
肢體障礙
多障
其他
等級
輕度
中度以上
輕度
中度以上
輕度
中度以上
獎學金
3萬
4萬
1萬2千
2萬2千
4萬
1萬2千
2萬
補助金
1萬
2萬
1萬
2萬
2萬
1萬
1萬2千
-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包括111學年度),適用新制:
類別
障礙等級
等級
輕度
中度以上
獎學金
3萬
4萬
補助金
1萬
2萬
地點:
日間部:體育館3樓學務處諮商組資源教室〈分機:7173、7175、7176、7284〉。
夜間部:綜合大樓2樓203室進修推廣部辦公室李聰隆先生〈分機: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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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教育部特殊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2.碩博士班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補助者,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申請次數不得超過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