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15-1 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公告 「115-1 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申請方式:自行寄件申請。
備註:本就學補助不得與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金重複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申請人於114年4月1日至 14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四)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二、應繳交資料: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 1 份。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 1 份。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 1 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 1 份。
(四)子女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 1 份。
(六)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三、旨揭獎助學金相關資料(網址:https://bola.gov.taipei )
四、本案承辦:宜蘭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與軍訓組莊輔導員
電話: 03-9317187分機7187
E-mail:lschuang@niu.edu.tw
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申請方式:自行寄件申請。
備註:本就學補助不得與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金重複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申請人於114年4月1日至 14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四)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二、應繳交資料: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 1 份。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 1 份。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 1 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 1 份。
(四)子女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 1 份。
(六)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三、旨揭獎助學金相關資料(網址:https://bola.gov.taipei )
四、本案承辦:宜蘭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與軍訓組莊輔導員
電話: 03-9317187分機7187
E-mail:lschuang@ni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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