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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弱勢助學金線上申請說明

同學請注意,以下是教育部的來函及申請注意事項,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前請先閱覽相關規定後再至線上登錄資料(線上申請登錄窗口置於本頁下方)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教育部相關法規(請點選瀏覽)

11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 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 列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 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 4 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 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 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1)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2)古蹟保存用地、 (3)墳墓用地及(4)水利用地; 其認定準用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2)未  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 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 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各學制暑期轉、復學生若無本校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致無法進入申請系統登錄,請檢附原就讀學校成績單,洽詢生輔與軍訓組及圖資館系統設計組承辦人員協助)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 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 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

每年補助金額

級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四、補助範圍:

(一)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 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 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申請時間:

(一)在校生自110年8月10日(週二)起至110年9月30日(週四)止。

(二)各學制轉學生、復學生、一年級新生等身份同學,預計110年8月10日起可查詢獲得「本校核發之學號及電子郵件帳號」即可辦理線上申請。

六、應繳資料:

1.申請表。(線上申請後 →列印申請表

2.學生、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僅附配偶)之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七、經教育部查核符合資格者,將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繳費單中直接抵扣。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或教育部修改相關法令及規定時,悉依教育部最新法令、規定或相關解釋辦理。

◎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網頁登錄: 助學金網頁登錄操作手冊,可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申請年家庭收入70萬以下弱勢助學計畫請由此進入

 

九、財政部財稅中心審核結果系統查詢時間:110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 請於110年11月27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人員10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土地房屋財產清單至生活輔導與軍訓組做修正(逾期者恕不受理)。

十、申請表送件地點及問題諮詢:

(一)博士班、研究所、大學部學生送學務處生輔與軍訓組辦理,承辦人員:陳千美小姐 03-9317150。 (辦公室位於體育館二樓)

(二)進修學制班級請送教務處進修推廣組辦理,承辦人員:李先生03-9317077。 (辦公室位於綜合教學大樓二樓203教室)

(三)申請登錄操作疑問、申請表列印問題:圖資館系統設計組張先生、電話:03-9317134。 (辦公室位於圖資館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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