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

一、申請時間:115年09月14日(週一)至115年10月30日(週五)止
二、名 額:19名。
三、申請條件: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本校25歲(含)以下,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境外生不適用)
  2、就讀進修推廣部、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四、核發時間及金額:116年3月- 6月,分4個月核發,每月以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並得執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月應達20小時為下限30小時為上限;另助學金核發期間,如另申請校內計時工讀者,每月以不逾40小時為原則。
五、所需文件:
 1、申請表。
 2、學生及關係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3、前一學期成績單(115學年度新生毋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4、前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母、學生本人、配偶) (請至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